廈門錨鏈
所有成品錨鏈的試驗應按照規范的有關要求和標準進行拉力和拉斷試驗:
(1)拉力試驗:是對整節鏈每個環進行拉力試驗。每節錨鏈均應在認可的試驗機上按相應等級的錨鏈所規定的拉力載荷進行試驗。試驗時每個鏈環相對位置正確,整節鏈不得有搓扭。當卸除負荷后,應對每節錨鏈包括其尺寸進行檢查,不應有明顯的缺陷。應仔細檢查鏈環和附件的外觀、尺寸和相對轉動的靈活性,且伸長應不超過原始長度的5%。
(2)拉斷試驗:應按照規定的試樣數量每四節的錨鏈中選取一節錨鏈(AM2和AM3級錨鏈應以每4節焊接錨鏈為一批;每批不大于4節錨鏈),切取不少于3個鏈環的試樣,并按規范有關規定的拉斷載荷進行試驗。試驗鏈環應與錨鏈在同一制造過程中制成,并與錨鏈一起進行焊接和熱處理。試驗鏈環應在驗船師在場的情況下從錨鏈上取下。
如果施加所規定的載荷之后,試樣未出現破斷現象,則認為試樣已通過該項試驗。如果拉斷試驗不符合要求,則可以在同一節錨鏈上再取兩個試樣進行試驗,如能符合要求,則認為試驗合格。如果復試仍不合格,則該節錨鏈應判為不合格。但可根據制造廠的要求,將其余3節錨鏈分別作拉斷試驗,如果其中 1個試驗結果不符合要求,則3節錨鏈不合格。
鏈環力學性能不合格者,可在進行熱處理后重新取樣,復試一次后,如仍不合格,則該節錨鏈應判為不合格。
對錨鏈附件一般也應按相關規定進行拉力試驗和拉斷試驗(船級社同意免試驗者除外), 凡做過拉斷試驗的附件一般不可再使用。
錨鏈試驗合格后,應在每節錨鏈的兩端均打上錨鏈等級、證書編號以及船級社的標志等鋼印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