錨鏈試驗
錨鏈按環鏈構造分,錨鏈分成有檔鏈和無檔鏈二種。規格,材料一樣時,有檔鏈形變小,堆積時不容易扭纏,起拋下錨不容易盤繞,故遠洋船上普遍選用。
錨鏈或配件應按照其級別和交貨情況在開展拉伸試驗,扯斷實驗和制成品錨鏈工程力學功能實驗以前做好需要的熱處理工藝。
制成品錨鏈的實驗應依照標準的相關標準和規范開展抗拉力和扯斷實驗:
(1)拉伸試驗:是對整節鏈每一個環開展拉伸試驗。各節錨鏈均應在認同的試驗儀上按相對應級別的錨鏈所規范的抗拉力荷載完成實驗。實驗時每一個環鏈相對位置恰當,整節鏈不可有搓扭。當卸除負荷后,解決各節錨鏈包含其大小開展查驗,不應該有顯著的缺點。應認真仔細環鏈和附近的外型,規格和相對性旋轉的協調能力,且伸展應不超過初始長短的5%。(2)扯斷實驗:應根據規范的樣品總數每四節的錨鏈中選擇一節錨鏈(AM2和AM3級錨鏈要以每4節電焊焊接錨鏈為一批;每次不得超過4節錨鏈),割除不少于3個環鏈的試件,并按標準相關要求的扯斷荷載完成實驗。實驗環鏈應與錨鏈在同一生產制造流程中做成,并與錨鏈一起開展電焊焊接和熱處理工藝。實驗環鏈應在驗船師到場的情形下從錨鏈上取下。
假如增加所規范的荷載以后,試件未發生抗拉力狀況,則覺得試件已根據此項實驗。假如扯斷實驗不符合規定,則能夠在同一節錨鏈上再取2個試件完成實驗,如能符合規定,則覺得實驗達標。假如考研復試仍不過關,則該節錨鏈應判為不過關。但可依據生產廠的規定,將其他3節錨鏈各自作扯斷實驗,假如在其中1個實驗效果不符合規定,則3節錨鏈所有不過關。
環鏈物理性能不及格,可在完成調質處理后再次抽樣,考研復試一次后,如仍不過關,則該節錨鏈應判為不過關。
對錨鏈配件一般也應按有關要求開展拉伸試驗和扯斷實驗(船運公司允許免試驗者以外),凡做了扯斷實驗的配件一般不能再應用。
錨鏈實驗達標后,應在各節錨鏈的兩邊均打上錨鏈級別,證書號及其船運公司的象征等防偽標志標識。